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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听力损害的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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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力损害有多种定义和分类系统。迄今最常见的分类是聋和重听。这种分类看似简单,但不同的专家会给它们下的定义,其中对比最鲜明的是分别从生理和教育角度下的定义不同。持严格生理学观点的人主要强调听力损失的可测程度。听力受损达到无法听见某一强度或强度更高声音的程度称为聋,而其他听力受损则为重听。听敏度以分贝(相对声强单位)为测量单位。零分贝指听力正常者可以分辨的最轻微的声音。零分贝以后按顺序排列的分贝数分别表示听力损失的不同程度。持生理学观点的人通常认为凡听不到90或90分贝以上声音的均为聋人。而持教育观点的人则侧重关心听力损失可能对说话能力和语言发展产生多大影响。由于听力损失与语言发展迟缓之间有着紧密的因果关系,这些专家主要根据口语能.力对听力损害进行分类。美国聋校管理人员会议1975年公布的一度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就反映了这种从教育角度进行听力损失分类的倾向:

  听力损害是一种总称,系指从轻度到深度的各种听力残疾,其中分为聋和重听两类。

  聋人是指因听力残疾而无论戴助听器与否都无法通过听觉成功地加工语言信息的人。

  重听者则指有剩余听力,一般能利用助听器通过听觉成功地加工语言信息的人(摘自1975年全聋和重听定义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教育工作者极度重视听力损害发生的年龄。在这里,听力损失和语言发展迟缓的紧密关系再次成为问题的关键。听力损失得越早,语言发展的障碍就越大,出于这一原因,为听力受损儿童服务的专业人员经常使用先天性耳聋(一出生即耳聋)和获得性耳聋(出生后的某个时间发生的耳聋)这种术语。此外还有两种以掌握语言的情况为关键的更为具体的常用术语:学语前耳聋(在出生时或在言语或语言开始发展之前发生的耳聋)、学语后耳聋(在言语和语言开始发展以后发生的耳聋)。

  此外,1975年专门委员会的报告还就听力损失程度规定了如下听阈分类:轻度(26—54分贝)、中度(55—69分贝)、重度(70—89分贝)和极度(90和90分贝以上)。这些以听敏度的受损情况划分的听力损害严重程度比用“聋”和“重听”的大概划分精确得多——后者的依据主要是言语和语言的受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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